第三节 改 造 第一百零九条 改造是指改变管道受压部分结构(如改变受压元件的规格、材质,改变管道的结构布置,改变支吊架位置等),致使管道性能参数或管道特性发生变更的活动。 管道的改造,应当由管道设计单位、安装单位、监督检验机构分别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督检验。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改造的情况书面告知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后方可施工。改造施工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后,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监督检验报告。 第一百一十条 不改变受压元件结构而改变管道的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和介质时,必须由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验证,出具书面设计验证文件,并且应由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后方可改变。 第四节 其 他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在用管道的故障、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对故障、异常情况和检查、定期检验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缺陷,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GC1、GC2级压力管道的重大安全隐患,使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达到合乎使用要求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第一百一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停用或者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管道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