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道的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全面检验时,应当进行管道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管道安全状况等级分为1级、2级、3级和4级,具体评定方法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的规定)。 GC1、GC2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按照下述原则之一确定: (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在用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二)按照RBI(基于风险的检验)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 GC3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于按照第一百一十三条(一)确定全面检验周期的管道,如果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超出上述规定期限安全运行,使用单位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检验机构确认,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一)新投用的管道(首次检验周期); (二)发现应力腐蚀或者严重局部腐蚀的管道; (三)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管道; (四)材料产生劣化的管道; (五)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管道; (六)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