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条 管道出现下列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 (一)管道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允许值,采取措施后得不到控制; (二)管道冻裂; (三)管道出现裂纹、变形、泄漏; (四)安全附件失灵; (五)管道的阀门及监控装置失灵,危及安全运行; (六)发生火灾直接威胁管道安全运行; (七)管道发生严重震动危及安全运行。 第二节 维 修 第一百零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排或进行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检验、检修,并对上述维护保养和检验、检修情况做出记录。发现情况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