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输送可燃、易燃或有毒介质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内容如下: (一)预警体系; (二)控制事故造成的后果不扩大的措施; (三)发生事故后抢救人员的方法; (四)发生事故后向有关部门立即报告的程序; (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程序。 第一百零三条 管道使用单位,在管道使用前或使用后30天内,应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管道使用登记。 第一百零四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管道的具体情况,定时自行检查。对于输送可燃、易燃或有毒介质的管道,操作人员每个工作班至少进行1次巡回检查;其他管道,操作人员每周至少进行1次巡回检查。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压力管道使用状况进行1次经常性检查。巡回检查和经常性检查后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 巡回检查和经常性检查应重点检查管道及附件的密封、振动、摩擦、隔热、防腐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