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须贯彻执行的管道安全技术法规及相关标准; (二)管道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三)管道元件订购、进厂验收和使用的管理办法; (四)管道安装及试运行的管理; (五)管道运行中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的管理要求; (六)管道的检验(包括制订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及组织实施的方法、在线检验的组织方法)、修理、改造和报废的管理办法; (七)向负责管道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及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规定; (八)管道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等规定; (九)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的管理方法; (十)管道技术档案的管理; (十一)管道使用登记、使用登记变更的管理。 第一百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管道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二)管道的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三)管道运行中应当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第一百零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进行压力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压力管道安全作业知识。 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操作工作。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