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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4

第五章 使用、维修、改造

第一节 使 

 

第九十五条 管道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管道的安全工作,保证管道的安全使用,对管道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和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源,派遣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安全检查、操作和一般修理改造工作。

第九十六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压力管道。新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是否具有本规程要求的安装质量证明文件。

使用单位应当在压力管道使用前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登记标记置于或者附着于管道的显著位置。

第九十七条 使用单位的管理层应有一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管道数量较多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使用管道的车间(分厂)、装置均应有管道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设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管道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管道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经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八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管道的类别、名称、技术参数、元件质量合格证明、安装质量合格证明、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和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轴测图等图纸)、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管道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管道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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