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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6

第二节 焊接和热处理

 第六十一条 所有管道受压元件的焊接及受压元件与非受压元件之间的焊接,必须采用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施焊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焊接工艺的管理。

管道受压元件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指导书应当经施焊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存入技术档案。焊接工艺评定技术档案及焊接工艺评定试样应保存至该焊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

第六十二条 从事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方可在有效期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焊工应当按照焊接工艺文件的要求施焊。

第六十三条 用于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接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焊接材料应当有质量证明文件和标记,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和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使用。施焊单位应当建立焊接材料的保管、烘干、清洗、发放和回收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当定期检定和校验,否则不得用于管道受压元件的焊接。

第六十五条 对施工现场的焊接环境应当进行严格控制。焊接的环境温度应当保证焊件焊接所需的足够温度和焊工技能操作不受影响。焊件表面潮湿,或者在下雨、下雪、刮风期间焊工及焊件无保护措施时,不得进行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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