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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7

第六十六条 管道焊接接头的位置,坡口的加工、检验及清理,焊件组对,焊前预热等,应当符合《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管道焊接接头的设置应当便于焊接和热处理,并尽量避开应力集中区。焊口组对时,除设计文件规定的管道预拉伸或者预压缩焊口外,不得强行组对。

第六十七条  GC1级管道的单面对接焊接接头,应当采用氩弧焊进行根部焊道焊接。设计温度小于或者等于-20℃的管道、淬硬倾向较大的合金钢管道、不锈钢及有色金属管道的表面不得有电弧擦伤。

第六十八条 钛材焊接前和焊接过程中应当防止坡口污染。焊缝每焊完一道均应当进行表面颜色检查,表面颜色不合格者应当立即除去,重新焊接。表面颜色检查可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十九条 焊接接头焊完后,应当在焊接接头附近做焊工标记。对无法直接在管道受压元件上作焊工标记的,可以采取在管道轴测图上标注焊工代号的方法代替。

第七十条 不合格焊接接头的返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返修前应当进行缺陷产生的原因分析,提出相应的返修措施;

()补焊应当采用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并且由合格焊工施焊;

()同一部位(指焊补的填充金属重叠的部位)的返修次数超过两次时,应当考虑对焊接工艺的调整,重新制定返修措施,经施焊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返修;

()返修后应当按照原规定的检验方法重新检验,并连同返修及检验记录(明确返修次数、部位、返修后的无损检测结果)一并记入技术文件和资料中提交给用户;

()要求焊后热处理的管道,应当在热处理前进行焊接返修,如果在热处理后进行焊接返修,返修后应当再做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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