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管道组成件所用材料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选用国外压力管道规范允许使用且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标准,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二)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核,并且对化学成份、力学性能进行复验,合格后才能投料制造; (三)应当制订工程规定或者企业标准,并且不得低于类似材料国内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四)国内批量生产前,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技术机构评审,并且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标记不明的材料不得用于制造管道元件。对标记遗漏或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的材料,应当按相应标准重新进行评定。评定至少应当包括标准规定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硬度、表面缺陷、耐压试验等技术要求。评定合格的材料,重新标记后方可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