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材 料 第二十条 管道组成件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各项基本要求: (一)管道组成件的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满足使用和试验条件的要求。除GC3级管道外,金属材料的延伸率应当不低于14%,即使在最低使用温度下亦应当具备足够的抗脆断能力。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使用脆性材料(金属材料的延伸率低于14%)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在预期的寿命内,材料应当在使用条件下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包括物理性能、化学性能、耐腐蚀性能、抗疲劳性能等); (三)材料应当考虑在可能发生的明火、火灾和灭火条件下的适用性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材料性能变化和次生灾害; (四)材料应当适合相应制造、制作加工(包括锻造、铸造、焊接、冷热成形加工、热处理等)的要求,用于焊接的碳钢、低合金钢的含碳量不大于0.30%; (五)当几种不同的材料组合使用时,应当注意其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 (六)设计时应当根据特定使用条件和介质,选择合适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管道组成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内尚无应用实例的材料,材料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将试验验证资料和第三方检测报告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技术机构进行评审,并获得该机构出具的准许试制和试用的证明文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和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者技术鉴定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