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道组成件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铸铁管道组成件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和第二十五的规定: (一)铸铁(灰铸铁、可锻铸铁、球墨铸铁)不得应用于GC1级管道,灰铸铁和可锻铸铁不得应用于剧烈循环工况; (二)球墨铸铁的使用温度应当高于-20℃且不高于350℃; 第二十五条 灰铸铁和可锻铸铁道组成件在下列条件使用时,应当采取防止过热、急冷急热、振动以及误操作等安全防护措施: (一)灰铸铁的使用温度应当不低于-10℃,且不高于230℃,设计压力应当不大于2.0MPa; (二)可锻铸铁的使用温度应当高于-20℃,且不高于300℃,设计压力应当不大于2.0MPa; (三)灰铸铁和可锻铸铁用于可燃介质时,使用温度应当不高于150℃,设计压力应当不大于1.0MPa。 第二十六条 碳素结构钢管道组成件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和第二十条七规定: (一)碳素结构钢不得用于GC1级管道; (二)沸腾钢和半镇静钢不得用于有毒、可燃介质管道,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6MPa,使用温度应当不高于200℃,且不低于0℃; (三)Q215A、Q235A等A级镇静钢不得用于有毒、可燃介质管道,设计压力应当不大于1.6MPa,使用温度应当不高于350℃,最低使用温度按《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 (四)Q215B、Q235B等B级镇静钢不得用于极度、高度危害有毒介质管道,设计压力应当不大于3.0MPa,使用温度应当不高于350℃,最低使用温度按《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于焊接管道组成件的碳素结构钢厚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沸腾钢、半镇静钢,厚度不得大于12mm; (二)A级镇静钢,厚度不得大于16mm; (三)B级镇静钢,厚度不得大于20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