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管道元件的制造、管道的设计、安装(含现场制作)、使用、检验、维修和改造,均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七条 本规程是管道安全技术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其他规定(如技术标准、企业内部规定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管道按设计压力、设计温度、介质毒性程度、火灾危险性划分为GC1、GC2、GC3三个等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为GC1级: (一)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的介质; (二)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的气体,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的液体; (三)设计压力大于等于4.0MPa,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 (四)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0MPa的管道和设计压力大于等于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除本条(三)规定的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程度、火灾危险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本条(一)规定(GC1级)的管道为GC2级。 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等于1.0MPa且设计温度高于-20℃但不高于185℃的管道为GC3级。 介质毒性程度、火灾危险性的划分见附件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