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工业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 (二)公称直径大于25mm; (三)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及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的管道范围: (一)管道元件,包括管道组成件(注1)和管道支承件(注2); (二)管道元件间的连接接头、管道与设备或者装置连接的第一道连接接头、管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接头; (三)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测温仪表等安全保护装置。 注1:管道组成件 用于连接或装配成压力密封、内含流体的管道系统的机械元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以及诸如膨胀节、挠性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管路中的仪表(如孔板)和分离器等。 注2:管道支承件 常用管道支承件如吊杆、弹簧吊架、斜拉杆、平衡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导轨、鞍座、底座、滚柱、托座、滑动支座、吊耳、管吊、卡环、管夹、U形夹和夹板等。 第四条 本规程对下列管道另行规定: (一)公称压力42MPa以上的管道; (二)非金属管道。 第五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管道: (一)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 (二)动力管道; (三)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 (四)海上设施和煤矿矿井的管道; (五)移动设备上的管道,如铁路机车、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器等; (六)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 (七)长输(油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 (八)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道; (九)采暖通风专业的管道; (十)其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管辖的管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