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进口管道元件及其材料、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和制作并且在国内使用的管道,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当参照本规程第九条和第十条办理。 第十二条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及其定期检验的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并且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无损检测工作。无损检测工作可以委托已经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无损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检验资格证书,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第二章 管道元件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境内企业制造的管道元件产品应当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境外企业制造的管道元件其制造过程未经上述监督检验时,则应当在到达进口口岸时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 管道元件制造时应当有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并且应当符合《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非标的管道元件还应当有强度计算书和图样。 第十六条 管道组成件应当符合相应制造质量标准的规定,其制造过程中的焊接(包括补焊)应当采用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并且由合格焊工进行施焊。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技能评定应当分别符合JB 4708-2000《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