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素见附件。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可以根据其特种设备许可项目范围和特性以及质量控制的需要设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但是至少应当包括管里职责、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文件和记录控制、合同控制、设计控制、材料(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设备和检验试验装置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等基本要素,并且还应当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其他主要过程控制内容。 对于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允许分包的项目、内容,当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分包时,应当制定分包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包括资格认定、评价、活动的监督、记录、报告的审查确认等要求。 第七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定期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管理评审,并且做评审记录。 第八条 质量保证体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修订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必要时对质量保证手册进行再版。第九条 本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要求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颁布前制定的特种设备相关规范、文件,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制造、 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管理)体系、质量体系的要求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