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放空或者排气管道上应当设置放空阻火器: (一)闪点低于或者等于43℃,或者物料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物料闪点的储罐的直接放空管(含带有呼吸阀的放空管道); (二)可燃气体在线分析设备的放空总管; (三)在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内燃发动机的排气管道。 第一百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在管道系统的指定位置设置管道阻火器: (一)输送有可能产生爆燃或者爆轰的混合气体管道; (二)输送能自行分解导致爆炸,并且引起火焰蔓延的气体管道; (三)与明火设备连接的可燃气体减压后的管道; (四)进入火炬头前的排放气管道。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可燃液化气或者可燃压缩气贮运和装卸设施重要的气相或者液相管道应当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紧急切断装置包括紧急切断阀、远程控制系统和易熔塞自动切断装置。远程控制系统的关闭装置应当装在人员易于操作的位置,易熔塞自动切断装置应当设在环境温度升高至设定温度时,能自动关闭紧急切断阀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