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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2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用管道可用最高工作压力代替设计压力确定其试验压力。

经重大修理改造的管道、使用条件变更的管道或者停用2年以上重新使用的管道进行全面检验时,如果现场条件不允许采用液压或者气压试验,经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同意,可以同时采用下列方法代替:

()所有焊接接头和角焊缝,用液体渗透法或者磁粉法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焊接接头用100%射线或者超声检测;

()泄漏试验。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管道,如果现场条件不允许使用液压或者气压试验,经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同意,通过泄漏试验的可以不进行耐压试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面检验所发现的管道严重缺陷(导致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评为4级的缺陷),使用单位一般应当采取修复措施,修复后检验机构应当对修复部位进行检查确认,并且根据检查确认结果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对不易修复的严重缺陷,也可采用安全评定的方法,确认缺陷是否影响管道安全运行到下一全面检验周期。

第一百二十三条 管道的缺陷安全评定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机构进行,评定机构根据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在用管道缺陷安全评定合同和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进行评定。承担缺陷安全评定的机构,必须根据缺陷的性质、缺陷产生的原因、以及缺陷的发展预测给出明确的评定结论,说明对安全使用的影响。评定结论报告中应明确使用条件、监控使用措施、使用期限和相当的安全状况等级。经过缺陷安全评定的管道,检验机构应当以评定结论作为确定管道安全状况等级的依据。

承担在用管道缺陷安全评定的机构必须对缺陷评定结论和管道继续使用的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评定的报告和结论、须经评定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查和法人代表批准。评定报告正本一份送使用单位,副本一份抄送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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