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当对采购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进行抽查,并且对其质量负责。在压力管道安装工程中,由安装单位采购或者由用户自行采购的属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管辖范围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格。 当无损检测分包时,承担无损检测工作的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无损检测机构资格,并且具有相应的无损检测项目。 第二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含试安装)前履行告知手续。承担跨省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履行告知手续;承担省内跨市的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其他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知手续。 安装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压力管道安装过程实施的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三)不得超过许可范围安装压力管道; (四)不得非法提供(出卖)安装质量证明书、合格证; (五)不得向未取得许可的安装单位进行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分包; (六)不得向用户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