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工业卫生 a.为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湿度合乎劳动保护要求而安设的通风换气装置; b.为采用合理的自然通风和改善自然采光而开设天窗和侧窗; c.增设窗子的启闭和清洁擦拭装置。增强或合理安装车间、通道及厂院的人工照明; d.产生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 e.为消除粉尘及各种有害物质而设置的吸尘设备及防尘设施; f.防止辐射热危害的装置及隔热防暑设施; g.对有害健康工作的厂房或地点实行隔离的设计; h.为改善劳动条件而铺设各种垫板(如防潮的站足垫板等),在工作地点为孕妇所设的座位; i.在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增设或者改善防寒取暖设施; j.为实行劳动保护而设置对原料或加工材料的消毒设备; k.为改善和保证供应职工在工作中的饮料而采取的设施(如配置清凉饮料或解毒饮料的设备;饮水清洁、消毒、保温的装置等); l.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及振动的设施; (3)辅助房屋及设置 a.在有高温或粉尘的工作、脏污的工作和有害化学物品或毒物的工作中,为工人设置的淋浴设备和盥洗设备; b.增设或改善车间或车间附近的厕所; c.更衣室或存衣箱;工作服的洗涤、干燥或消毒设备; d.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及食物加热设备; e.寒冷季节露天作业的取暖室; f.女工卫生室及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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