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为规范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以下简称“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确实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得到有效控制,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特种设备(包括原材料、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第三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结合许可项目特性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得到有效实施: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 (二)能够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实施有效控制; (三)质量方针、质量目标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四)质量保证体系组织能够独立行使职责; (五)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职责、权限及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接口明确; (六)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设置合理、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的控制范围、程序、内容、记录齐全;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规范、系统、齐全; (八)满足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