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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4

(2)压力管道中介质的毒性危害程度包括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以及中度危害三个级别;

(3)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的级别应当不低于以急性毒性和最高容许浓度二项指标分别确定的最高危害程度级别;

(4)如果以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和致癌性四项指标确定的介质毒性危害程度明显高于按照第(3)条确定的危害程度级别时,应当根据压力管道具体工况,综合分析,全面权衡,适当提高介质的毒性危害程度级别。

 

A3 火灾危害性

(1)压力管道中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包括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甲、乙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类可燃液体。工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可燃液体,应当视为乙类可燃液体;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第1类爆炸品、第2类第2项易燃气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以及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应当根据其爆炸或者燃烧危险性、闪点和介质的状态(气体、液体)视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液化烃或者甲、乙类可燃液体;

(3)甲类可燃气体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乙类可燃气体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体积);液化烃指15℃时的蒸气压力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和类似液体;甲类可燃液体指闪点小于28℃的可燃液体;乙类可燃液体指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可燃液体;工作温度超过闪点的丙类可燃液体(闪点大于等于60℃),应当视为乙类可燃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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