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产品质量证明和标志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爆破片装置应当标有永久性标志,永久性标志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造单位名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标志和制造许可证编号; (二)爆破片的批次编号、型号、型式、规格(泄放口公称直径)、材料、适用介质、爆破温度、标定爆破压力或者设计爆破压力、泄放侧方向; (三)夹持器型号、规格、材料,以及流动方向; (四)检验合格标志、监检标志; (五)制造日期。 第一百三十九条 爆破片出厂必须附产品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永久性标记的内容; (二)制造依据的标准; (三)制造范围和爆破压力允差; (四)检验报告(包括爆破试验报告); (五)其它的特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