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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

第八十五条 管道受压元件焊接接头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的检查等级、检查范围和部位、检测数量、检测方法、合格标准应当不低于《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管道的名义厚度小于或者等于30mm的对接接头应当采用射线检测;若采用超声波检测代替射线检测,应当取得设计的认可,并且其检测数量应与射线检测相同。管道名义厚度大于30mm的对接接头可采用超声波检测代替射线检测;

()管道的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0mm时,应当对每个环向焊接接头进行局部检测;管道的公称直径小于500mm时,可以根据环向焊接接头的数量按规定的检测比例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查中,固定焊的焊接接头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40%;

()凡进行抽样检查的环向焊接接头,应当包括其整个圆周长度;凡进行局部检查的纵向和环向焊接接头,最小检测长度应当不低于152mm

()被检焊接接头的选择应当包括每个焊工所焊的焊接接头,并且在最大范围内包括与纵向焊接接头的交叉点。当环向焊接接头与纵向焊接接头相交时,最少应检查38mm长的相邻纵向焊接接头。

第八十六条 对无损检测发现的超标缺陷,必须进行返修,返修后仍应当按照原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对规定进行抽样或局部无损检测的焊接接头,当发现不允许缺陷时,应当用原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按照《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进行累进检查。安装单位也应当对未检测的管道焊接接头质量负责。

第八十七条实施无损检测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无损检测的原始记录,正确填写检测报告,妥善保管好无损检测档案和底片(包括原缺陷的底片)或者超声波自动记录资料,无损检测档案和底片保存期限不应少于7年。7年后若用户需要可转交用户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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