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设 计 第三十五条 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设计资格证书。 设计单位应对业主负责,保证管道工程设计符合本规程以及《工业管道规范》的要求(包括业主规定的附加要求),保证所设计的管道能够安全、持续、稳定正常地生产运行。 第三十留条 管道设计文件至少应当包括图纸目录(参见附件B表B-1)、工程规定、管道数据表(参见附件B表B-3)、设备布置图、管道平面布置图、轴测图、强度计算书、管道应力分析书,必要时还应当包括施工安装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管道工程规定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管道材料等级表(参见附件B表B-2)、防腐处理、隔热要求、吹扫及清洗、管道涂色要求; (二)管道组成件技术条件; (三)管道制作与安装(包括焊接)技术条件; (四)试验和检验要求。 第三十八条 管道的图纸目录、管道平面布置图上必须加盖设计单位设计资格印章。 第三十九条 管道数据表、管道材料等级表、设备布置图、管道平面布置图、强度计算书和管道应力分析计算书等主要设计图样和文件,应当有设计、校核、审核三级签字。对于GC1类管道,管道材料等级表和管道应力分析计算书还应当有设计技术负责人审定的批准、签字。 第四十条 管道设计压力应当不小于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最苛刻的压力与温度组合工况的压力(《工业管道规范》允许的超压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