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所受理的级别进行试安装(试安装期一般不超过半年)。试安装应当按照监督检验的要求,接受安装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约请有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鉴定评审。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要求,安排鉴定评审工作,确定鉴定评审时间和鉴定评审组成员,并且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单》抄送许可审批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组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细则》和本规则第二章的要求,对安装单位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 (二)查看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条件是否满足所申请许可级别的要求,检验检测手段是否与所申请许可级别相适应; (三)对所申请的各个级别的试安装项目进行安装质量评审; (四)通过审查试安装工程的技术资料、工作记录等,核查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正常运转; (五)确定许可范围。 |